近两年,因为代理了一些涉“黄”案件,我被朋友们戏称为“女主播律师”。男性朋友们面对荧幕诱惑的大方程度,超出了我的认知。为了得到美人们一句“谢谢榜一大哥送的礼物”,某些大哥们的单场直播打赏甚至过万或好几万,单人单月打赏数十万的司空见惯。
在封建社会,对于女性而言,恋爱、婚姻与性是三位一体的,绝大多数女子只与丈夫发生两性关系,也基本上没有和丈夫之外男子相恋经历。对于同时期的男性而言,拥有更多的社会地位和财富就意味着拥有更多的性选择,有钱有势的男人们除了可以三妻四妾之外,还可出入于各种烟花柳巷。在封建社会,花钱买娼并不是一件丢人的事情,相反是有钱有势的象征。我们在观看一些古装节目的时候,也会常常看到封建权贵阶层出现在“妓院”等场所。甚至在历史上也留下了一些“雅妓”和风流公子的佳话。随着人类文明的向前发展和女性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女性想要摆脱来自“男权社会”的封印,她们开始认识到在性的选择上女性与男性是平等的,恋爱、婚姻与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能够有一位志同道合的伴侣从恋爱走入婚姻,美满幸福自然是最理想的状态,如若不是,恋爱、婚姻与性都不应成为女性的枷锁。总而言之,在性的选择上,开始回归到了自由市场。这个时期,男性靠“嫖娼”来实现性的选择是会被鄙视的,因为这就意味着他是自由市场的失败者,没有女人愿意自由的选择他,因此只有通过花钱来实现性的选择。在文明程度越高性的选择自由度越高的社会当中,“嫖娼”就越来越不被社会所容忍,甚至成为男性失败的象征。
但是长久以来对性的占有的虚荣心却一直深深的扎根在很多男性的心里,于是他们对“花钱买娼”进行了粉饰。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很多男人给“小三”们买房买车买包给零花钱、生活费,但依然一再告诉自己,美女们看上的不是他兜里的钱而是沉迷于他的个人魅力。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男人们不愿再踏入烟花柳巷花费几百几千得到美人实实在在的肉体,而却甘愿成为荧幕前的“大哥”,刷着各种动画礼物,花费数万、数十万,却连美人的面都没有见过。他们认为通过自己疯狂的举动,已成为性的选择自由市场的佼佼者,而实际上,他们不过是在一声声嗲声嗲气的“谢谢榜一大哥送的礼物”中逐渐迷失在对于性的占有的虚荣心中。成为自己的太阳
若你觉得日子忧伤,这日子就忧伤,岁月慢长,成为自己的太阳。一、女主播的前世今生:为了生活她走向了堕落,你还会爱她吗?
A美女长相甜美,但命途多舛,前夫家暴出轨四处欠债,与前夫艰难离婚后,独自生活,但因前夫欠款巨大,A美女被各路债主逼债。为了生存做了女主播,靠打赏为生,后人气比较高,被不法平台看上,于是引诱其从事色情直播。直播间的大哥们见其长相甜美、经历凄惨、楚楚可怜均纷纷打赏,有几位大哥甚至大额打赏让她早点下播不要委屈自己。于是A美女每晚收入非常可观,断断续续做了一两个月的色情直播,总直播打赏金额200多万。
侦查机关对该案认定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A美女的金额属于十年以上的重罪案件,现男友心急如焚,日日沉寂在对女友的思念与担忧之中,于是为其委托律师介入该案。
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分析案件、收集案涉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确定了轻罪辩护策略,认为本案应当属于组织淫秽表演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我们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所指“淫秽物品”应有固定载体,而本案当中A美女所实施的是单纯的实时淫秽直播行为,没有固定载体,且A美女除了实时淫秽直播行为之外,并未向他人传播色情视频、图片等淫秽物品。在资料的收集过程中,我们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第673号指导性案例及相关判例,对该类网络实时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均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在该指导性案例当中,对组织淫秽表演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两罪进行了区分,并认为通过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行为属于组织淫秽表演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因为该种形式隐蔽性较强,因此这种犯罪手段颇受犯罪分子的青睐,但无论是传统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面对面式”淫秽表演还是现代的借助网络媒体组织人员进行“视频面对面式”淫秽表演,均为组织淫秽表演的表现形式,均应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且我们还提出A美女应当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从犯,且具有其他多项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后A美女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调整为组织淫秽表演罪从犯,最终宣告刑为三年以下。该案良好辩护效果的取得,除了辩护律师的努力,还不得不提A美女的男朋友及其家人一直在为其尽力争取,对她不抛弃、不放弃。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其男朋友对A美女的怜惜与包容令人动容,也让我们看到了“人间有真情,人间有真爱!”以己度人,如果我们的另一半因为生活所迫走上了一条被世俗所唾弃的道路,我们还会爱他吗?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是帮信罪?技术IT男们的推广行为如何定性?IT男的世界往往单纯又复杂,他们每天与电脑及代码打交道,看似世间纷纷扰扰与之无关,但他们却行走于复杂的网络世界当中。
B帅哥就是一个标准的技术IT男,有属于自己的网络公司,由于技术拔尖,在行业内有口皆碑,收入也还不错。B帅哥长得帅又多金,身边不乏女性追求者,但B帅哥说今生今世只愿和电脑、鼠标相伴。
B帅哥开发、运营了很多小说类网站,网页设置精美、内容丰富,点击量非常可观。淫秽视频观看平台运营者多次与B帅哥联系,让其帮忙在网站上投放广告,给予高额回报。
后事发,B帅哥与平台方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共犯,获利一百余万元,法定刑十年以上。一个有着大好前景的技术IT男,之前只愿与电脑、鼠标相伴,如若获刑十年以上,大好时光将在狱中度过了,IT领域日新月异,出狱之后亦无法再进入原有领域。辩护律师在介入该案后认为B帅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虽然B帅哥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但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在法条竞合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B帅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更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上述《解释(二)》第六条所指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更重要的一点是B帅哥的推广图片当中虽然有擦边露骨内容,但并不属于淫秽图片,无法证明B帅哥与不法平台之间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犯意共谋,缺乏认定两者属于共同犯罪的法理基础。后B帅哥经有效辩护,从法定刑十年以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调整为法定刑三年以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妻子直播、丈夫收款,二人共同犯罪?
人生哪能事事都圆满,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没有“常胜将军”。C美女是一位宝妈,婚后接连生育两个子女,一直没有外出工作。D先生是他老公,婚后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稳定收入。长日无事,D先生流连于各类色情平台,消遣时光,迫于生计压力。突然萌生出让其长相可人的妻子从事色情直播以获利补贴家用的想法。C美女开始虽然不情愿,但由于日子过得实在捉襟见肘就答应了丈夫,但C美女说自己不清楚如何管理直播间,也不懂管理账目,提出让丈夫对其直播间进行注册、管理、提现等具体操作,C美女只负责直播。后二人双双获刑,检察机关认为获利金额特别巨大,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律师介入后,虽为两人争取从犯情节,认为平台方属于主犯,二人属于从犯,最终二人获刑5年多。但由于该案例与第一个案例存在一些不同之处,例如二人在直播间挂售淫秽视频,属于有固定载体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无法变更为组织淫秽表演或其他更轻罪名。夫妻二人因为生活所迫及犯罪行为所带来的高额回报,双双走上犯罪道路,留下两个嗷嗷待哺的年幼的孩子无人照料,犯罪的代价是沉重的
饮食男女,“性”与“爱”都是永恒的话题,打开各类平台,网络的丰富与空虚令我们眼花缭乱,但追求了这么多年“性”与“爱”自由、平等、尊重的我们,莫让心底的空虚及表面的粉饰推上犯罪之路。
本文作者:
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瞿鑫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