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

赣深内训第一期,我所刑事部主任谈刑事辩护策略如何制定

1.jpeg瑞雪兆丰年,新年新气象,赣深律所2024第一期内部培训会于今日如期开展,由我所刑事部主任前资深公诉人瞿鑫馨律师就“刑事案件辩护策略如何制定”展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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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时:从辩护思路到辩护策略的制定

瞿律师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完整的阅卷分析全案的情况后才能制定辩护策略。在此之前的侦查环节(含审查逮捕环节)都只能称为“辩护思路”。因为在侦查环节(含审查逮捕环节)律师无法阅卷,所了解的信息来源主要来自于办案人员及当事人本人,信息获取是碎片式的,此时仅能形成辩护思路。

但在此阶段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信息获取及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的可能性,是否存在赔偿谅解,退赃退赔后取保可能性的大小,大概的刑期范围,当事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能够认定从犯等情节,律师的上述分析及判断往往对之后案件的发展能够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尤其是审查逮捕环节,律师通过对案件无罪辩护可能性的分析,对于存在无罪可能性或无逮捕必要性的案件,在此环节通过与检察官的沟通和交流,通过争取检察机关的“不逮捕决定”,从而让当事人取保成功。

二、何人: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与当事人的委托

在刑事案件当中,律师具有独立辩护权,因此刑事辩护策略由律师来制定。这一点与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有一些不同之处。在民事案件当中,律师代理原告方的案件基本上是围绕着当事人的“诉求”展开的。律师代理被告方,亦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的“诉求”来制定代理策略。但在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是围绕着“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予以定罪量刑。因此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权虽然来自于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但依然不能枉顾案件事实,仅凭当事人方单方面的意愿来选择辩护策略。

比如,在案件当中,当事人同意认罪认罚,但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有无罪可能,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实施了指控的案件事实。这时律师在辩护时应当明确提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并做到留痕。以免造成案件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宣判无罪,但辩护律师却做认罪认罚辩护的情况。对于某些案件,如果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比如是否使用缓刑,或者能够降低量刑档次,总而言之,律师做无罪辩护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不利局面。此时律师可选择做“倚樯式”辩护,在明确提出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之后,采取“退一万步”的策略,即便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当事人依然具有如下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可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等等。

此外,有些案件,律师通过前期辩护思路的分析,认为并不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但当事人坚持做无罪辩护的。此时并不建议律师选择罪轻或轻罪、认罪认罚等有罪辩护策略。因为在事实层面上,当事人究竟有没有实施具体行为,只有其本人才清楚,法律事实无法百分百还原事实真相。但在律师工作当中,我们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坚持做无罪辩护将带来的刑期加重,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及量刑优惠可能会丧失等后果。在让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明确知晓的情况之下,让其选择是否继续坚持无罪辩护,如当事人坚持,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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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何种:无罪辩护比有罪辩护更高级吗?

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甚至律师对无罪辩护带有执念,总认为无罪辩护比有罪辩护更高级,但瞿律师认为指定辩护策略就像找对象,没有最好的,只有合适的,只有合适的才能达成最好的辩护效果,不然强行做无罪辩护可能会对当事人不利。

(一)无罪辩护

狭义上的“无罪”指的是经法院判决无罪,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少见。广义的无罪,包括侦查机关撤案、取保后未移检,检察机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撤诉后不起诉等情况。广义的无罪在司法实践当中是无罪案件比较常见的走向,但依然属于少数案件。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会经历公、检、法三阶段最终被判有罪。

但对于多罪名案件,其中某些罪名的认定存在疑问,“打掉”罪名,就单个罪名做无罪辩护并成功的情况在实务当中还是常见的,可以作为制定辩护策略考虑的方向。

此外,对于案件某些证据存在疑问,如金额认定,事实认定存在疑问,可以以无罪辩护为策略,根据“存疑有利被告”原则争取最优辩护效果。

(二)轻罪辩护

即将此罪辩护为彼罪,将重罪辩护为轻罪。故意犯罪辩护为过失犯罪,如从故意杀人罪到过失致人死亡罪;占有性犯罪辩护为使用性犯罪,如职务侵占罪到挪用资金罪;特殊主体辩护为一般主体,如受贿罪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暴力型犯罪辩护为平和性犯罪,如敲诈勒索罪到诈骗罪等等。在实务过程中,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重新改变罪名定性,将重罪改为轻罪的情况比较常见。律师可以去搜寻一些与案件罪名相近似的罪名的相关资料,研究下是否有改变罪名的空间。

(三)罪轻辩护

这里所指的“罪轻”辩护,指的是“跨档”处理的情形,如十年以上到三到十年,五年以上到五年以下。那就涉及到法律规定的减轻量刑情节的认定,比如自首、立功、从犯等,当然有的时候减轻量刑情节的采纳往往也和酌定或从轻量刑情节统一考量,如达成赔偿、谅解、退赃等等。

(四)认罪认罚辩护

“罪轻”辩护不同,“认罪认罚”辩护,指的是在同一量刑档次之内,通过认罪认罚来达成量刑的从轻。当然对于证据存在某些比较重大的疑问,通过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量刑协商,获取比较大的量刑优惠,属于前面所讲的通过“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以“无罪”辩护为策略来获取最优辩护效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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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何从:细节决定成败,辩护策略的制定流程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阅卷对律师来说需要具备细心与耐心。首先要全面细致的查阅整个案卷,制作阅卷笔录,不要遗漏任何一个细节一份材料,可能不起眼的东西反而会对案件起到决定性作用。其次,根据阅卷的情况整理出疑点,再去找当事人核实。在掌握一定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观点去跟检察官进行沟通,了解检察官的想法,尤其注意检察官所提出的问题,也许就是律师的辩护要点。最后,就是选择最合适的辩护策略,在充分了解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提出辩护观点。确定辩护策略以后撰写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机关,方便检察官更直观的了解律师的意见,更好的推动后续工作的开展。

作为刑辩律师,踏出去的每一步都是经过了多次的考量。通过本次内部培训会,瞿律师希望全所律师能够学有所用,今后在刑事辩护中同样展现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最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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